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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炤:关于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学评估体系的研究
2021-10-13 10:55  

(原载于《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关于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学评估体系的研究

王次炤   

一、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学评估的主要依据

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分布较广,类别也较多。目前为止,全国设有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院校多达700余所。其中有专门的高等音乐学院9所,设有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综合艺术学院6所,设有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师范学院30所,以及设有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综合大学600余所。这些学校虽然分布广、类别多,但从总体上来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这个标准是基于三个前提:第一是高等教育,第二是专业教育,第三是音乐教育。因此,在考虑如何设定这个评估体系的时候,必须紧紧抓住这三个前提。   

这三个前提的首位,应该是音乐教育,也就是我们在设定关于这个评估体系时,必须要严格遵循音乐教育的规律。它既不同于理工学科和普通人文学科,也不同于音乐以外的其他艺术学科。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在于培养受教育者的听觉能力和听觉艺术的表达能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创造听觉艺术的文本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作曲”或写作曲谱;第二,将听觉艺术形式的文本形式转化为实在的听觉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音乐表演,它包括器乐表演和声乐表演;第三,通过听觉感知和听觉分析对音乐作品作出评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音乐欣赏。   

第二个前提是专业教育,也就是培养专门的音乐工作者。它不同于一般性的学校音乐教育,也不同于大众化的国内民音乐教育;它不仅仅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们的音乐素养,而更重要的是培养受教育者从事音乐工作的能力。因此,作为音乐创作环节的培养,不能只限于凭自己的感觉即兴演唱或即兴演奏,也不只限于能够哼唱和记录一段旋律,它需要系统掌握音乐形式构成的各种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作曲理论。作为音乐表演环节的培养,不能只限于自娱自乐,也不只限于把一首作品的曲谱演唱或演奏出来,它需要把握好音乐作品表演的各个环节的准确性,比如音准、节奏、强弱变化、音色变化以及风格的把握等等。作为音乐欣赏环节,不能只限于感性的接受,它需要从史学、美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民俗学等角度对它做出评价和总结,这就是所谓音乐学。   

第三个前提是高等教育,也就是说以上三方面的教育内容,必须要立足于高等教育的规格,从培养高级音乐专门人才的需要出发设定培养标准。同时,作为高等教育领域,还需要体现出不同教育层次的不同规格,也就是大学的本科阶段、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三个不同层次的规格要求。   

基于前面三个前提,高等专业音乐教育评估体系的建立主要依据以下8个方面。第一,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它在三个教育环节上设定那些专业,各专业又有哪几个教育层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的情况。第二,这些专业的教学和不同教育层次的教学,是通过哪些人去实现的,他们是否符合这些专业和教育层次的教学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教师队伍的情况,这也是体现一所大学专业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志。第三,学校是如何根据音乐教育的规律对各专业设定课程和培养途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教学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第四,这些课程是通过哪些教学内容去完成的,它是如何根据音乐课程的教学规律进行授课,并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这就是教学大纲和课程质量的情况。第五,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如何组织的,它的来源是何处,授课者是否有自己独到观点和自己编写的教材,学校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划,成果如何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教材建设的规划和成果。第六,当以上5个方面的内容考察完毕后,需要对最后的毕业环节做考察,这一方面要审查学生毕业考试的规格和学位授予的规格,同时还要检验毕业考试和学位授予的程序是否合乎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要求。第七,作为评估体系,除了要对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三个基点所需要的规格进行评估以外,还需要对确保能够实现这些规格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这主要表现在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程度上。最后,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它所面临的行政体制和教育环境也是影响实现其教育目标的条件。特别是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行政管理如何支撑音乐专业教学和学术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权力只有当它能够充分支持学术发展的时候才能真正显示出他在高等教育中的作用;否则作为负面影响它也只能成为评估的负面数据。此外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校园环境,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音乐人才培养的质量。下面从8各方面阐述这些依据的具体内容。   

1.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情况    

专业设置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简单的数据,但从是实质上看,它是一所学校或者是一个教育单位办学理念和办学方向的体现。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所涉及到的三个基本专业领域,它所包含的专业方向是非常丰富的。比如:音乐表演领域,从表演的形式上来讲,它既有器乐表演,也有声乐表演;器乐表演既包括中国乐器表演,也包括西洋乐器表演。中国乐器表演既有中国弦乐器和弹拨乐器表演,也有中国管乐器和打击乐器表演。弦乐器又有京胡、板胡、高胡、二胡、中胡等;弹拨乐器又有柳琴、琵琶、古筝、扬琴、阮、三弦等;管乐器有笛子、唢呐、管子、笙等;打击乐器则作为一个统一的专业方向需要演奏者掌握多种打击乐器。西洋乐器演奏也同样包括多种乐器,它既有弦乐器,也有木管乐器、铜管乐器、打击乐器和弹拨乐器。弦乐器有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和低音提琴;木管乐器有短笛、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和萨克斯管等;铜管乐器有小号、圆号、长号和大号等,弹拨乐器有竖琴、吉他等,打击乐器也同样作为一个统一的专业方向需要演奏者。此外,作为键盘乐器演奏包括钢琴、手风琴、管风琴、古钢琴、电子琴等等。   

如此繁多的乐器种类,作为专业方向的设定,并不应该是随意的和想当然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专业音乐教育的问题,也就是作为一种乐器的专业教育,它不仅仅需要掌握这件乐器的演奏技能,还需要掌握作为这件乐器它在各种场合应用的能力。近二十年来,各地综合大学纷纷建立高等专业音乐教育,作为新建学校,在考虑专业设置的时候,很少有人考虑到乐器演奏的合作方面所需要的配套机制,而是简单地把所有乐器一股脑儿纳入专业设置之中。这儿且不谈师资力量问题,但从高等专业音乐人才培养的角度看,专业设置应该有一个科学的选择。比如:设置管弦乐学科,首先要建立弦乐学科,而且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弦乐学科,其中包括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和低音提琴。这样可以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弦乐室内乐团。弦乐室内乐是管弦乐的基础,也是作为乐队训练的基础。同时,各种弦乐也可以组成各种弦乐室内乐表演形式,诸如弦乐四重奏、三重奏、五重奏,双小提琴重奏,小提琴与中提琴、小提琴与大提琴、大提琴与中提琴重奏等等表演形式。这样就有条件给学习弦乐演奏的学生组织重奏训练的机会。这才真正体现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弦乐演奏专业的教学规格。假如有条件的话,可以再增加一些木管乐器,以可以组成各种室内乐形式可能性为依据选择乐器种类。再进一步设置铜管和打击乐,按照管弦乐队编制需要来考虑专业的设置与各种乐器的学生比例。因而,专业设置的科学与否是体现高等专业音乐教育规范与否的重要标志。   

关于学位授予情况的评估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各教学层次自身的教学规格和培养方案制定的情况,具体地说,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各专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格和教学方案。第二,各教学层次之间的区别和相互衔接的情况。这是体现教学单位研究生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硕士和博士绝不是简单的学制延长,而是不同学术规格的体现。不少音乐院校的研究生培养往往带有本科学制延长的倾向,它们之间缺乏学术规格的提升和学术渐进的衔接。尤其是某些音乐表演专业,这种倾向尤为明显。此外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也是限制各种不规范行为的重要保证。   

2.不同专业的教师队伍情况    

教师队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所高等学校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师资要求有它自身独特的要求,对教师水平的评估也与理工和一般人文学科的教师具有不同的依据。这依据主要还是围绕三个基点,即音乐、专业、高等。因此,对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师资评估不能简单以科研和学术论文为依据,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作为对音乐教师评估的依据。比如,对从事作曲专业教师的评估依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他所创作的作品上,对从事音乐表演教师的评估依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他的舞台表演上。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学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各种实践环节的学术含量上。音乐作品的学术含量和舞台表演艺术的学术含量是不能用文字表述来代替的。在对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师队伍评估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当然,对音乐史论和作曲理论的学术评估依据,依然体现在学术论著的数量和质量上。   

有了以上的前提,我们在评估教师队伍的时候就不会偏颇。不同专业教师的评估依据应该是不同的。以往,不少综合性大学,他们习惯于用对待理工科和一般人文学科的标准来衡量音乐教师,在职称晋升等学术评估的工作中,一律以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一名从事作曲教学和从事音乐表演教学的教师是否能够晋升。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音乐学术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这种做法必然给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带来极大的损失。   

3.教学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程度    

教学方案是体现某个专业教学规格的主要依据。教学方案的设定主要以该专业学生培养的需要为依据。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格的专业层次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培养需要设定教学方案。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其不同专业的教学方案的设定,从宏观的角度看,它仍然围绕音乐、专业和高等三个基点,从微观的角度看,它必须遵循不同专业的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所需要的知识结构来设定。因而,制定教学方案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一个合理的课程结构,这里不仅需要有本专业领域的课程,还需要有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领域的课程。不仅有学习技能的课程,也应该有学习理论的课程;不仅有课堂练习的课程,还需要有舞台实践的课程。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决策者,需要深入研究每一个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需要,要充分尊重各专业专家的意见,认真制定符合本专业高级人才培养规格的课程结构。教学方案还体现出不同课程的授课要求和课时要求,以及保证教学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的其他配套规定。   

4.教学大纲和课程质量的情况    

合理的课程结构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确定了教学规范,下一个环节重点将集中体现在课程的质量上。课程的质量首先体现在教学大纲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上,也就是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是否符合该专业学生的学习需要。这里包括三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总体内容的系统性。主要是指作为一门课程,它应该有一个系统的知识规划,也就是它所包含的课程内容应该是关于该领域研究普遍关注的问题,应该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授课纲要。包括实践性的课程在内。第二,局部内容的前沿性。这一项考察,主要把目光放在该课程所涉及知识领域的当代成果上。授课者除了全面系统介绍课程所涉及一般性的知识内容外,还进一步关注当代的新成果。对于音乐表演实践性的课程来说,应该关注当代国内外的新作品。第三,部分内容的创新性。这是一项较高的要求,是在考察一门课程基本内容的前提下,观察其中是否还包括授课者自己的研究成果。这一点对于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来说,既是一个高要求,也是考察一门课程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教学大纲是保证课程质量的前提,但对课程质量的检验还需要从总体的授课内容和课堂效果来评定。这里需要有一个现场考察的环节,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它一方面可以了解教师授课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教师授课的方法和表达的能力。课程质量还可以通过对学生的问卷调查来判定。但问卷调查一定要客观,切忌被评估单位事先准备或弄虚作假。   

5.教材建设的规划和成果    

教材建设往往是在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完成的,与教案不同的是,它是科研成果的特殊形式。因而,需要有科研规范,不但要有严密的文字表述,还要严格表明观点的出处和资料的来源。同时,作为教材它不但需要自成体系,还需要向学生提供完整的参考教材和文献资料。对教材建设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我国传统的观点,把教材看作是凝聚集体智慧的范本,因此,教材建设即成为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规划。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通用一本教材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计划性的教材建设,其优势是能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并把它们的成果通过行政程序广泛推广,在最大的范围内取得共享。其弊端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某些教师的惰性甚至学术不端行为。另一种观点是把教材建设视为科研的特殊类型,也就是把教材建设视为教材撰写者个人的科研行为。撰写者把自己积累的教学经验和知识储备,通过教材的形式作系统化的总结,为其他授课者提供参考。我们认为这是比较科学的教材观念。任何一本教材,即使凝聚了多位专家学者的智慧和经验,也只能代表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它仍不具有普遍性。以往推行的简单化地统一教材的做法,从根本上来说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比较好的做法是,每一位教师都应该有自己的教材,至少应该有自己编写的教案,但同时他又向学生提供其他教师编写出版的教材目录,作为学生学习的参考。这样,一方面每个教师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提供了各种可以选择的学习模本。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教材建设应该充分重视教师的创造性和个性化表达,它的规划性体现在调动每一个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积极组织教师编写自己的教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课堂成为开放性、创造性和国际化的学术场所。   

6.毕业与学位授予的规格和程序要求情况    

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两个终结性两个环节,前者是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最后考核,后者是对考核结果的最后认定。因此,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和严密的程序。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学生毕业比较复杂,它的毕业考试不仅类型繁多,而且评判的方式也各自不同。比如,表演专业的毕业考试见之于舞台,教师通过直观的方式对学生的表演做出评分判断。作曲专业的毕业考试通过现场创作的方式完成,教师通过对作品的乐谱进行视觉分析和对乐谱进行内在听觉的认知来判定学生的考试成绩。音乐学专业的毕业考试则通过论文宣读和论文答辩的形式完成,由评判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对学生做出通过与否的评判。因而,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毕业规格需要根据不同的专业对其进行细化,诸如表演专业的曲目要求,作曲专业的体裁要求和乐队编制要求,音乐学专业的论文内容和篇幅以及学术规范的要求等等,这些内容都应该体现在学校关于学生毕业的管理章程中。   

学位授予则是对学生最后的评定。首先,作为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学校应该有一个关于学位授予的章程,对这个章程规范与否的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程中对学生学位授予的标准是否符合高等专业音乐教育规格;第二,对学生进行学位授予是否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环节。这两方面的内容是对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学生培养规格给以最后的把关。学校假如在这两个环节上有所松懈,或者草草了事,必将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名声带来严重的危害。因而,作为评估的依据,不能忽视这两方面的内容。   

7.教学管理的规范和管理制度体系化的程度    

教学管理是学校能够顺利执行教学方案和完成教学全过程的根本保证。主要包括注册、排课、选课、授课管理、成绩登记、学分管理等等有关学籍管理的诸多事项,多数学校的教学管理还包括招生和录取工作。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教学管理比较复杂,它面临的是多种类型的教学形式,需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去完成。比如:专业课的类型就有个别课、小组课、集体课、实践课等,个别课又包括表演专业的主课、作曲专业的创作辅导、音乐学专业的论文指导和作曲理论的改题。小组课又包括室内乐、重唱和专题讨论等。集体课包括乐队训练、合唱、大师班和史论课等。实践课包括采风、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文化活动和对外交流等。这些不同的教学形式,需要有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又要按照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教学规格和学术标准严格把握。多种类型的教学方式不但需要制定不同的管理条例,也需要设定多种学分计算方式,这些管理条例和方式都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后给予确定。否则,有关管理很容易流于形式,以至于使许多教学内容变成有名无实。教学管理事项千头万绪,需要认真梳理和规范,更需要有一个系统化的管理章程。   

8.行政管理对教学工作的支撑力度和教育环境    

行政管理貌似与教学工作无关,但实际上,一所学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能牵制教学工作。首先,行政管理的理念决定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地位,以教学为中心的口号容易叫喊,但在当前中国高等教育行政化意识十分顽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以教学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依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行政权力如何让位于学术权力应该是当前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重要标志。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行政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更需要有行政管理的支持,教师和学生的感性行为和艺术个性,需要有一个特殊的管理环境去保护。简单化的行政决定和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此外教学环境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教师和学生的心理和行为。教学环境既包括精神领域的心理环境和人文环境,也包括物质领域的生态环境和空间环境。心理环境主要表现在由于教学体制和管理体制的完善或不完善、科学或不科学造成的学生和教师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拥护或抵触。人文环境主要表现在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文化氛围之中。生态环境主要表现在学校美化校园的程度上,空间环境则主要体现在学校基本建设的舒适程度和艺术化程度上。这些方面,对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来说应该比普通高校更为重要。   

二、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学评估的体系框架

以上从8个方面对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教学评估体系的依据作了分析与思考,这些分析与思考既来自调查研究,也来自各位专家的工作经验,应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将根据上述的分析与思考,对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教学评估体系提出具体的框架意见。这个框架意见,还是从8个方面来谈。假如前一部分的分析与思考多少带有“务虚”的议论性质,那么这一部分的表述则完全在操作层面上完成。   

在上述评估体系的8项指标中,有4项指标是量化的数据统计,这4项内容分别是:学校基本情况数据显示、教师队伍数据显示、科研成果与教材出版的数据显示和办学条件的数据显示。这些数据将会有不同的评分标准。另4项指标是学校教学的软实力,它需要评估者从学术的角度对相关的文案和条例进行分析和判断。这4项内容分别是:教学方案与教学管理的系统化文本及其科学性、教学大纲的系统性、前沿性和创造性程度、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对教学的推动和行政管理体系所体现出的以教学为核心的程度。下面分别将这8项评估指标进行细化排列:   

1.基本情况数据显示    

1) 建校日期   

2) 教职工人数(总数、教师人数、行政人员总数)   

3) 在校学生人数(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类留学生)   

4) 教师与行政人员人数比   

5) 教师与学生人数比   

6) 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   

7) 拥有一级学科本科点数量及名称   

8) 拥有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及名称   

9) 拥有一级学科博士点数量及名称   

10) 二级学科名称及专业设置   

2.教师队伍数据显示    

1) 教授人数(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四级教授)   

2) 副教授人数   

3) 讲师人数   

4) 助教人数   

5) 教授人数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   

6) 高级职称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   

7) 返聘教师人数   

8) 返聘教师与在职教师人数比   

9) 外聘教师人数   

10) 外聘教师与在职教师人数比   

11) 外籍教师人数   

12) 外籍教师与国内教师人数比   

13) 30岁以下教师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   

14) 31—40岁教师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   

15) 41—50岁教师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   

16) 51—60岁教师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   

17) 60岁以上教师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   

3.科研成果与教材出版的数据显示    

1) 建校以来出版教材总数   

2) 近5年来出版教材总数   

3) 建校以来出版专著总数   

4) 近5年来出版专注总数   

5) 建校以来教师创作的音乐作品总数(其中管弦乐、室内乐、器乐独奏、独唱、合唱、歌剧、舞剧等数量),其中正式出版的作品、公演的作品数量总数。   

6) 近5年来教师创作的音乐作品总数(其中管弦乐、室内乐、器乐独奏、独唱、合唱、歌剧、舞剧等数量),其中正式出版的作品、公演的作品数量总数。   

7) 建校以来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总数   

8) 近5年来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总数   

9) 建校以来教师出版的音像制品数量总数   

10) 近5年来教师出版的音像制品数量总数   

11) 建校以来各表演专业教师举行独唱(独奏)音乐会总数   

12) 近5年来各表演专业教师举行独唱(独奏)音乐会总数   

13) 建校以来教师获各类音乐比赛(创作、表演、科研、科技)奖项总数   

14) 近5年来教师获各类音乐比赛(创作、表演、科研、科技)奖项总数   

15) 国家级精品课程数量   

16) 省部级精品课程数量   

17)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数量(特等、一等、二等)   

18) 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数量(特等、一等、二等)   

19) 长江学者人数   

20)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数(国家人事部)   

21) 省部级专家人数   

22) 享受政府特贴人数   

23) 国家级教学名师人数   

24) 省部级教学名师人数   

25) 全国优秀教师及全国劳动模范人数   

26) 省部级优秀教师及省部级劳动模范人数   

4.办学条件的数据显示    

1) 占地面积   

2) 教学用房面积   

3) 行政用房面积   

4) 琴房数量(总数、20平米以上、10平米以上、10平米以下)   

5) 专业课教室(总数、30平米以上、20平米以上、20平米以下)   

6) 钢琴数量(总数、国产、进口、台式、立式)   

7) 音乐会演奏琴数量(斯坦威、貝森道夫、雅马哈、卡瓦伊等)   

8) 100以下座位演奏厅数量   

9) 200以下座位演奏厅数量   

10) 300以下座位演奏厅数量   

11) 500以上座位音乐厅数量   

12) 800座位音乐厅以上数量   

13) 图书馆总面积   

14) 书谱、唱片数量(总量、书籍、乐谱、CD\唱片、DVD\录像带)   

15) 外文书籍数量   

16) 外文期刊数量   

17) 数字化图书馆数据(文献书籍、音像资料)   

18) 校园网建设数据(容量、覆盖量??)   

5.教学方案教学管理的系统化文本及其科学性    

1) 学校总体教学方案

2) 各系(院)教学方案   

3) 招生管理规定   

4) 学籍管理规定   

5) 期中、期末考试规定   

6) 毕业考试规定   

7) 学位授予规定   

6.教学大纲的系统性、前沿性和创造性程度    

1) 专业课教学大纲(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 专业基础课教学大纲(本科)   

3) 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硕士、博士)   

4) 公共课教学大纲(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 选修课教学大纲   

7.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对教学的推动    

1) 科研成果用于教学总体情况   

2) 用于补充教学内容数量   

3) 用于开设新课   

4) 用于举办专题讲座   

5) 用于国内学术交流   

6) 用于国际学术交流   

8.行政管理体系所体现出以教学为核心的程度    

1) 财务预算中教学行政开支的预算及其与总预算的比例   

2) 科研经费占总预算的比例   

3) 图书经费占总预算的比例   

4) 教学设备经费占总预算的比例   

5) 学校是否建立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奖励机制   

6) 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处、校园管理处是否充分体现出“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树立上述管理理念。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所重大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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